沈阳大伙房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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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墓园借鉴北京陵园知识链接

沈阳墓园借鉴《殡葬管理条例》的北京陵园相关知识链接:

1997 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基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设定了殡葬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性措施,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殡葬管理工作,为新时期全面加强殡葬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殡葬设施管理《条例》从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殡葬设施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即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制定规划,今后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的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加强殡葬设施的管理,禁止滥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保证各地殡葬设施的建设在数量和布局上适应当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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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基建设纳人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殡葬用品管理

关于殡葬用品管理方面,在生产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两个禁止”的规定:一是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二是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域内经营。

3.遗体处理规定

处理遗体是殡葬活动的关键步骤,也是全部殡葬过程的中心环节。

为规范遗体运输和遗体火化活动,加强卫生防疫,保护环境,防止意外事故以及毁尸灭迹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条例》要求进行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殡葬活动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依法规范殡葬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条例》针对改革开放后一些地方存在的丧事大操大办、破坏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